各学院:
为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验收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,项目负责人应自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“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平台”提交验收材料。各学院应督促项目负责人于5月30日前提交材料,由科研处审核通过。
二、结题验收范围
2018-2019年批准立项、于2022年4月30日资助期满的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、青年科学项目(见附件)。
三、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撰写验收报告,会同计财处如实编制《经费决算表》,确保决算数据真实、准确,资金支出合法、有效。(注意:1.核定支出预算总额、财政拨款部分—核定预算数应与合同书经费预算表一致;2.实际支出总额应按照财务认定的实际支出填报;3.实际支出总额与核定支出预算总额不一致,需提供经费调整说明,同时“批准调整数”应填调整后预算数,若无调整,“批准调整数”列不用填写;4.若无自筹,财政拨款部分-实际支出数与实际支出总额一致。)
四、验收材料要求如下:
(一)项目结题报告内容详实,不能过于简单,要充分体现项目执行情况、研究内容等;
(二)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按以下样式填写,放在结题报告正文首页:
序号 | 合同考核指标 | 指标完成 情况 | 超额完成/完成/未完成 | 佐证材料 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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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附件需上传以下资料(按顺序):
1.合同书、经费预算书扫描件;(注意:必须是带章完整版)
2.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扫描件(需盖计财处章)、大额发票扫描件(大于等于5000元的发票),若有经费调整附经费调整报告;
3.科技报告收录证书(科技报告相关事宜请咨询新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文献室,联系电话:0991-3826740,0991-3831564);(注意:科技报告审核需要2-3周,请收到通知后立即写好提交,避免影响提交结题材料时间)
4.变更/延期批复文件(如有此类情况);
5.指标完成相关证明材料,包括研究报告、专利、论文(封面、目录、全文)、培养学生证明(毕业证、学位证、毕业论文封面及摘要)、技术规程、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证明文件,附件上传。(注意:以上内容已上传至附表1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目录中的,不需要在附件中重复上传)
科研处联系人:梁婷(4112173)
科技厅联系人:买尔哈巴、武柏路(3680754)、麦尔哈巴(3838787)
附件:需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清单.xlsx
科研处
2022年3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