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收回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22-04-15     浏览次数: 907

各学院、各部门:

为避免科研资金浪费,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,现对我校早期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回收,由学校统筹使用。

一、回收依据

根据《新疆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(修订》(新师校字〔2018〕248号)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,“项目结题后,学校对结余经费进行结转,设立‘结余经费账户’。由项目负责人重新编制《经费预算书》,报科研处审批,在两年内使用。超出使用期限,按照项目批准方规定退缴剩余结余经费,或收回学校统筹使用。”及《新疆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》(新师校字〔2018〕249号)中第五章第二十条相关规定,“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使用。超出规定期限,收回剩余结余经费,学校统筹使用。”

二、回收范围及要求

经费回收范围为2014年(含)以前立项且有经费结余的项目(详见附件)。

项目负责人须在2022年6月20日前按照预算核销结余经费,逾期未核销完的结余经费将由学校收回统筹。各相关学院和部门务必通知到项目负责人(包括已退休、已调离项目负责人)。

后续,学校将按规定,逐年进行结余经费回收。请各位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,严格按规定及时合理使用科研经费。

 

社会科学科联系人:谭倩       电话:0991-4112171

科学技术科联系人:梁婷       电话:0991-4112173

 

附件:经费清理项目清单

 附件:经费清理项目清单.xls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科研处  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2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