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我校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20-11-17     浏览次数: 265


关于我校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


验收的通知


各级科研平台(不包括自治区文科基地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)

按照《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新师校字【2014222号)和《新疆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(修订)(新师校字【2017117号)有关要求,经研究,决定开展我校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工作(不包括自治区文科基地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),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的各级科研平台清单见附件1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估验收依据

1.《新疆师范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新师校字【2014222号

2.《新疆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(修订)新师校字【2017117号

3.校级平台《新疆师范大学校级科研平台2016-2020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

4.国际联合研究中心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《2020年度建设任务书》

二、评估验收流程及内容

1. 提交电子版并报送纸质材料。

级平台应填写《新疆师范大学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报告(附件2《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主要数据汇总表》(附件3),并于2020121日(星期18:30(京时)前将评估验收报告书及相关佐证材料(一式一份)签章后提交科研处平台,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帕尔哈提·吐拉江OA

 2.召开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会议。

 2020年12月(具体时间另行通知)将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会,各级平台应准备PPT汇报材料(材料内容:队伍建设;科学研究;人才培养;④学术交流;⑤运行管理;⑥经费使用;⑦建设成效)。

三、有关说明

1. 评估验收工作按照“依靠专家、发扬民主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合理”的原则进行。

2. 科研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评估验收报告进行审核。评估验收报告填写须真实可靠,对弄虚作假和严重失实者,验收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,并追究平台负责人、依托学院负责人的责任。

3. 望各级平台高度重视此次评估验收工作,本着认真负责、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前做好相关报告的撰写及佐证材料的准备工作,按时提交,积极配合以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人:帕尔哈提·吐拉江 

联系电话:4112172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科研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1117


附件1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的各级科研平台清单

附件2《新疆师范大学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报告

附件3 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主要数据汇总表

附件1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的各级科研平台清单.xlsx

附件2 新疆师范大学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总结评估验收报告书.doc

附件3 各级平台“十三五”建设主要数据汇总表.xl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