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对我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统计清查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9-03-12     浏览次数: 379

各学院、各部门: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,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巡视整改要求,现对我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统计清查,通知如下:

一、统计清查范围

1.上级部门(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厅局级)、学校、学院/部门批准或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机构,包括研究所、研究院、研究中心、文科基地、实验室、工程中心、协同创新中心等。

2.自“十一五”以来由科研处归口管理的文科基地、实验室不在本次统计清查范围之内。

二、清查工作要求

1.各学院(部门)应提高政治站位,切实把此次科研机构统计清查工作作为落实阵地清查的重要举措,抓好抓实。

2.各学院(部门)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科研机构的统计清查工作,确保科研机构清查工作全覆盖、无遗漏。

3.对组织不力,或不能按时完成科研机构统计清查工作的,将予以通报。

三、材料提交

1.《新疆师范大学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统计清查表》(附件1)。

2.批准或设立科研机构的“通知”“决定”等文件的复印件。拟继续建设的科研机构,提供建设方案和年度经费投入情况;拟撤销的,则提交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《XXX科研机构撤销的决定》;如已终止建设的,则需提供终止建设的相关证明。

3.以上材料均须由依托学院(部门)党政领导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

4.请各学院(部门)于31918:00前将本单位科研机构统计清查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赵晓伟OA邮箱,纸质版报送至温泉校区文科5号楼428办公室。

五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赵晓伟

联系电话:4112172  

  附件1:新疆师范大学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统计清查表.xls

  

科研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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